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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在小区居住,该不该交物业费?

深圳抚养权律师7个月前 (10-29)以案说法81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天门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物业服务,李某应当从交房之日起,按1.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按年预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一直在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李某拖欠2022、2023年两个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一直未交纳。

物业公司曾多次向李某催讨未果,故诉至天门法院,请求李某支付物业费4268元。庭审时,李某辩称,自己不在小区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应该交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

天门市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作为业主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物业服务的价值在于提升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并非针对特定业主或者特定房屋提供服务。本案中,虽然李某不在小区居住,但是物业公司亦为小区提供了安全保障、清洁维护、绿化养护,支出了必要费用,李某不得以未实际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最终,天门法院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4268元。

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是公共性服务收费,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安全保障、绿化清洁等,即使业主未入住,也应该交纳物业费,否则会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关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是否应当减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可以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参考当地政策性文件对空置房物业费给与相应的折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该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来源:天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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