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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1等诉韦某1等排除妨害纠纷案——在不减损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人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33
基本案情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村实施修路项目,因修路指标尚余,村支书韦某1便与韦某2等三人协商决定在某村民组修路,潘某1等三人未明确表态支持修路,组织施工的韦某1等为减少占用沿线农用地,将路线选址沿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上方山坡规划,为避免施工产生的废土渣下滑掩埋路下方的溪流,对自然流经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的排…
基本案情


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村实施修路项目,因修路指标尚余,村支书韦某1便与韦某2等三人协商决定在某村民组修路,潘某1等三人未明确表态支持修路,组织施工的韦某1等为减少占用沿线农用地,将路线选址沿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上方山坡规划,为避免施工产生的废土渣下滑掩埋路下方的溪流,对自然流经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的排水沟实施改道,改至左侧,新路则沿着未改道前排水沟的上方修建。在王某等施工过程中,因潘某1等农田所处路段上方边坡塌方,韦某1等便将废土渣倾倒至下方未改道前的排水沟中,致使该水沟及部分农田被废土渣掩盖。该新修路涉及包括潘某1等在内农户30户,经村干部群众协商筹集其中25户(不包括潘某1等)共3400元款项,用于清理被废土渣掩埋的排水沟、农田和水沟改道施工。清理施工后,潘某1等农田右侧未改道前的排水沟及部分农田仍有废土渣掩埋。潘某1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韦某1等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潘某1等作为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韦某1等未经允许,擅自对潘某1等农用地旁的自然溪流进行改道,现原有排水沟及部分农用地被掩埋,原有功能受到破坏。潘某1等所提相关诉请,应予支持。但韦某1等出于为本村发展经济、便利交通的初衷,将修路项目引入村组,便利沿线30余户农户,具有村集体公益属性。韦某1等对潘某1等农用地造成妨害后,自筹资金对掩埋的农用地部分进行了清理、改道排水,该块农用地已可恢复种植农作物。掩盖的排水沟若清理全部土石方所需工程量较大,且韦某1等已另行在案涉农用地的另一侧改道挖有排水沟,经过挖深加固亦可起到原排水沟的排水灌溉功能。据此,法院判决韦某1等停止将废土渣倾倒于潘某1等农用地中,并在新挖排水沟的基础上继续修葺以达到原有排水沟的排水灌溉功能。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物权的保护设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制度,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权利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本案中,韦某1等的行为导致案涉排水沟被废土渣掩埋,对潘某1等生产经营造成妨害,潘某1等有权要求韦某1等停止将废土渣倾倒于其农用地中。同时,对具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审判实践中也要考虑相关救济措施的必要性。因清理案涉排水沟成本过大,而韦某1等也已另行改道挖有排水沟,法院遂判决韦某1等在新挖排水沟基础上继续修葺达到原排水沟的排水灌溉功能,以利于农用地经济利用价值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的较好结果。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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