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27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业主郑某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

  郑某系恩施某小区业主,在该小区地下车库购有一个固定产权车位。2023年11月,郑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按照相关职能部门安装充电桩流程要求,持“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请求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加盖公章,却被该物业公司以现有车库停车位不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存在极大风险为由拒绝。郑某遂诉至恩施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

  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第一,该小区地下车库没有按新能源车辆标准设计,不符合新能源车辆防火分区面积要求,安装充电桩风险过大。第二,物业公司与原告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否能安装充电桩,需要政府部门牵头并出台相关明确文件,或者由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后,由业委会授权物业公司安装。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郑某加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且相关问题应由电力等相关部门勘验评估而最终作出决定,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主观评估范畴。

  其次,郑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案涉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加装充电桩符合停车位正常使用性能,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而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且未影响小区其他业主利益,无需征得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同意。

  最后,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因此,充电桩的安装所涉及的用电条件、消防安全等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情况进行后续判断,物业公司履行协助义务仅是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步骤,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事由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业主安装充电桩的正当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配合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协助原告郑某办理地下车位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手续(含出具证明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产业升级。充电桩作为新能源电动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充电站尚在建设的阶段,给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不仅能够便利车主本人充电,也能极大缓解充电高峰时段充电站的压力。

  本案中,郑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取得了所在小区车位的使用权,具有专有部分使用的权利,有权根据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合法地对停车位进行使用。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配合郑某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并安装好充电桩后,业主郑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使用安全。同时,郑某所在小区物业公司也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蕾 张森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46

分享给朋友:

“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现实生活中,隐名登记、委托登记、代持房产登记等现象屡有发生,在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房屋究竟归谁所有?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

父母房屋拆迁,女儿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拆迁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老房子拆迁后获得近百万补偿款,父亲却拒绝分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和两个哥哥诉至法院。那么,该女子能否分得这笔拆迁补偿款呢? 据悉,陈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即原告小陈和其两个哥哥,张某早年因病去世。2024年,因市场改造需…

张某诉杨某1居住权纠纷案——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功能,为权利人提供居住保障

基本案情杨某2与张某系再婚夫妻。2007年杨某2立书面遗嘱:其去世后,张某可以继续在其所有的房屋居住至去世为止,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占有居住此房屋。之后,杨某2与养子杨某1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杨某2将前述房屋赠与杨某1,张某享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2015年杨某1与张某签订《房屋居住协议》约定…

金某某物业公司与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以开发商存在建造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金某某物业公司系睢县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其与该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金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5月30日,金某某物业公司、滑某某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至2024年12月31日,滑某某欠付物业费2737元,金某…

某顺物业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应积极履行维修管理责任

【基本案情】某顺物业公司系虞城县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李某系该小区业主。某顺物业公司自2018年起开始提供服务,与李某签署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李某交纳了2018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56元,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存在拖延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共计拖欠6年物业费6936元。期间,…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