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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23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瑶萍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组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则随父亲落户。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瑶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对翟梓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梓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分别获得226134元、3655728元两笔征地补偿款。经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

  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梓泉组以张瑶萍是“外嫁女”、未在本组实际生活为由,均未将张瑶萍列入分配名单。张瑶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多次协商未果后,张瑶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梓泉组支付其应得的补偿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瑶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有权参与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照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张瑶萍的户口登记在翟梓泉组,其名字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具备翟梓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梓泉组未向张瑶萍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张瑶萍的合法权益,张瑶萍要求翟梓泉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373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韶南村翟梓泉组支付张瑶萍征地补偿款3734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必须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尤为重要的是,2024年6月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以立法形式彻底否定了“因婚除名”的旧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丧偶等丧失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新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本案中,涉案村组以“外嫁”为由排除张瑶萍的分配权,实则是将传统习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仅能决定补偿款“如何分配”,而“谁有资格分”必须依法认定。当村规民约中出现“未婚、结婚、户无男性”等排斥性条款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成员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刚性权利,绝非村民自治可随意剥夺的“特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周向熙 李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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