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98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中独女,张瑶萍婚后其户口仍保留在翟梓泉组未迁出,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则随父亲落户。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张瑶萍的名字始终在列。

  2021年,因韶山市某产业园项目建设需要,当地政府对翟梓泉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翟梓泉组在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分别获得226134元、3655728元两笔征地补偿款。经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并报村委会批准后,决定按每人2195元和35151元进行发放。

  但在两次分配过程中,翟梓泉组以张瑶萍是“外嫁女”、未在本组实际生活为由,均未将张瑶萍列入分配名单。张瑶萍认为,自己作为户口未迁出的原组成员,且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理应享有同等分配权利。多次协商未果后,张瑶萍向韶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翟梓泉组支付其应得的补偿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张瑶萍是否具有韶南村翟梓泉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有权参与该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依照有关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张瑶萍的户口登记在翟梓泉组,其名字在韶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中,具备翟梓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翟梓泉组未向张瑶萍分配征地补偿款,侵犯了张瑶萍的合法权益,张瑶萍要求翟梓泉组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款3734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韶南村翟梓泉组支付张瑶萍征地补偿款37346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其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必须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尤为重要的是,2024年6月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以立法形式彻底否定了“因婚除名”的旧俗,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丧偶等丧失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新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本案中,涉案村组以“外嫁”为由排除张瑶萍的分配权,实则是将传统习俗凌驾于法律之上。村民自治仅能决定补偿款“如何分配”,而“谁有资格分”必须依法认定。当村规民约中出现“未婚、结婚、户无男性”等排斥性条款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当然无效。成员身份是法律赋予的刚性权利,绝非村民自治可随意剥夺的“特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周向熙 李鑫雨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47

分享给朋友: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的相关文章

潘某1等诉韦某1等排除妨害纠纷案——在不减损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人

基本案情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村实施修路项目,因修路指标尚余,村支书韦某1便与韦某2等三人协商决定在某村民组修路,潘某1等三人未明确表态支持修路,组织施工的韦某1等为减少占用沿线农用地,将路线选址沿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上方山坡规划,为避免施工产生的废土渣下滑掩埋路下方的溪流,对自然流经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的排…

徐某诉吴某相邻排水纠纷案——相邻排水应有利于双方,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基本案情徐某与吴某两家承包地相邻,徐某承包地高于吴某承包地,两地有公用水渠邻接,各有一进水口连接水渠,亦各有一排水口。徐某承包土地后,在水渠沟底又开一阴洞排水,水排至吴某承包地,吴某为了庄稼收成,每年在自己承包地中再挖一条直沟排出阴洞的排水。后因年代久远,公用水渠部分破损、淤泥沉积,阴洞被堵。徐某直…

朱某某与某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在其物业服务区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基本案情】朱某某系7岁幼童,居住在永城市某城小区,某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24年7月8日朱某某及家人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遇见一只流浪猫,朱某某家人先行离开,朱某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后该猫扑到朱某某身上,导致其右胳膊、右手虎口、后背等多处身体部位被抓伤、咬伤流血。朱某某家人随即带其接…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房屋在保修期内及届满后多次渗水 法院:开发商几次修复均未达到满足正常使用标准,应进行修复

房屋在保修期内屡次出现渗水问题,保修期满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由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2016年4月9日,邵某向某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

500万买“次顶层”变顶层,中介公司该负责吗?

案情回顾2021年,年轻人小雨通过某中介公司购房。经纪人小夏向小雨推荐了一套房屋,并通过微信告知小雨:“这套在3号楼25层,总高26层,业主卖房换房。”小雨查看该中介公司网上出售信息,该房屋标注的是“高层”。看房后,小雨和案外人小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花费近500万元购房。《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