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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诉李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小区业主使用共有部分不应妨害相邻权利人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109
基本案情


周某等所购房屋位于李某等房屋的楼下。李某等未征得周某等同意,擅自在周某等房屋卧室飘窗顶部平台上安装了空调外机。因空调外机运转声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周某等的休息和睡眠。周某等多次找李某等协商,要求其拆除。但李某等认为其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双方居住楼房的公共区域,该位置不属于周某等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范围,其可以用于摆放空调外机,故不予拆除。周某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等拆除空调外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当事人系小区楼上楼下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卧室的飘窗顶部平台系建筑物的外墙面,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李某等基于对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但不应擅自使用相邻业主专有部分相对应的飘窗顶部平台,甚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周某等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现代城市生活中,商品房住宅小区是老百姓日常居家的重要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小区业主对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共同管理、使用,小区业主可以合理利用共有部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对擅自将空调外机安装于他人房屋飘窗顶部平台上给他人正常生活造成妨害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导小区业主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同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氛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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