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争夺百万元拆迁款 家庭遗产继承起纷争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09-26)以案说法98

父亲在ICU生命垂危,子女却将父亲账户里的百万元拆迁款悉数瓜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陈大爷与郑大娘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大爷因房屋拆迁取得拆迁款数百万元。2024年6月底,陈大爷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从2024年8月起因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陈大爷转入ICU后,女儿陈甲将陈大爷手机银行账户中的拆迁款200余万元分别转给自己及兄弟陈乙、陈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甲将陈大爷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转出,系用陈大爷的手机银行密码进行操作。但是,即使陈甲知晓陈大爷的手机银行密码,也不能等同于陈大爷授权陈甲分配案涉存款。陈甲在陈大爷重病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的敏感期间将陈大爷银行账户中高达200余万元的款项转出,其应对陈大爷授权其处分该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陈甲、陈乙、陈丙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陈甲关于陈大爷授权其处分案涉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陈甲将案涉存款转出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陈大爷已对该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故该行为对陈大爷不发生法律效力。

  郑大娘和陈大爷取得拆迁款后,从中花费180多万元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产权通过公证约定归郑大娘个人所有,剩余款项二人各自取得200余万元。由此可知,陈大爷、郑大娘实际已就夫妻共有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因此,从公平角度,前述陈大爷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应作为陈大爷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陈大爷与郑大娘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陈大爷已去世,故该200余万元存款,应作为陈大爷名下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郑大娘及陈大爷的四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应得4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郑大娘系被继承人陈大爷的法定继承人;陈甲、陈乙、陈丙应在各自实际分得的款项超出各自应分得款项的范围内向郑大娘返还款项。法

  亲情无价,守护亲人的财产,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底线,也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法治意识。在面对遗产问题时,应保持理性、遵循法律、守护亲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敬霖 颜敏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45

分享给朋友:

“争夺百万元拆迁款 家庭遗产继承起纷争” 的相关文章

徐某诉吴某相邻排水纠纷案——相邻排水应有利于双方,尽量避免造成损害

基本案情徐某与吴某两家承包地相邻,徐某承包地高于吴某承包地,两地有公用水渠邻接,各有一进水口连接水渠,亦各有一排水口。徐某承包土地后,在水渠沟底又开一阴洞排水,水排至吴某承包地,吴某为了庄稼收成,每年在自己承包地中再挖一条直沟排出阴洞的排水。后因年代久远,公用水渠部分破损、淤泥沉积,阴洞被堵。徐某直…

张某诉杨某1居住权纠纷案——充分发挥居住权制度功能,为权利人提供居住保障

基本案情杨某2与张某系再婚夫妻。2007年杨某2立书面遗嘱:其去世后,张某可以继续在其所有的房屋居住至去世为止,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占有居住此房屋。之后,杨某2与养子杨某1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杨某2将前述房屋赠与杨某1,张某享有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2015年杨某1与张某签订《房屋居住协议》约定…

周某等诉李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小区业主使用共有部分不应妨害相邻权利人

基本案情周某等所购房屋位于李某等房屋的楼下。李某等未征得周某等同意,擅自在周某等房屋卧室飘窗顶部平台上安装了空调外机。因空调外机运转声音较大,严重影响了周某等的休息和睡眠。周某等多次找李某等协商,要求其拆除。但李某等认为其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是双方居住楼房的公共区域,该位置不属于周某等所购买房屋的产权…

朱某某与某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公司在其物业服务区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基本案情】朱某某系7岁幼童,居住在永城市某城小区,某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公司。2024年7月8日朱某某及家人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遇见一只流浪猫,朱某某家人先行离开,朱某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后该猫扑到朱某某身上,导致其右胳膊、右手虎口、后背等多处身体部位被抓伤、咬伤流血。朱某某家人随即带其接…

诚某物业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基本案情】因某小区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后,2019年7月1日,在某办事处指导与监督下该小区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诚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2019年8月1日起,诚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费。刘某系该小区业主,其认为诚某物业公司与某社区…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车辆在小区内被划,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近日,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承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兴隆县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于某是该小区业主,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于某的房屋面积为84.34平方米,所在小区物业费标准为1.10元/平米/月,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