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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因电梯噪声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 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深圳抚养权律师1年前 (2025-10-02)以案说法189
小区电梯设备运行伴随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和生活,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噪声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于2018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装修后与妻子及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

小区电梯设备运行伴随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和生活,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噪声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马某于2018年3月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装修后与妻子及两女儿共同入住。马某一家入住后,因电梯噪声问题曾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情况,但未有回应。为此,马某一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居楼宇内的住宅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国家标准以下,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费用。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案涉电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自2019年使用以来的定期检测均合格,不存在噪声排放超标的情况。原告马某在购买房屋时对房屋布局情况明知而同意购买,应该视为原告对案涉房屋电梯位置的认可,因此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房屋的儿童房夜间电梯运行等效声级最大值35.4dB,起居室(大厅)昼间、夜间电梯运行等效声级最大值分别为47.9dB、45.2dB,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昼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电梯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根据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所在楼宇的电梯噪声进行质量鉴定的意见,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可以认定本案电梯噪声排放超过限值标准。

  噪声超过限值标准,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承担噪声污染的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某房地产公司限期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案涉电梯运行噪声排放限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相关规定,逾期未达标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00元对四原告进行补偿至噪声达标之日止;向四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及检测费1000元。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电梯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的范畴。

  噪声超标环境对于居民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和较大的危害,即便尚未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或者身体损害的严重后果,但已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故责任人在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基础上,仍应赔偿必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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