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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积水楼下被淹,损失谁来赔

深圳抚养权律师1年前 (2025-09-24)以案说法199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认定,楼上住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房屋漏水致楼下住户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某与刘某系某叠拼别墅的上下楼邻居,于某为下叠103房屋的业主,刘某为上叠203房屋的业主。刘某家有露台,露台未封闭。特大暴雨当天,刘某不在家…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法院认定,楼上住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房屋漏水致楼下住户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某与刘某系某叠拼别墅的上下楼邻居,于某为下叠103房屋的业主,刘某为上叠203房屋的业主。刘某家有露台,露台未封闭。特大暴雨当天,刘某不在家。家里露台以前积过水,因担心再次积水,当日下午,刘某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送信息:“我家是上叠,露台地漏那里以前积过水,这次雨下这么大,请物业去查看下是否需疏通,在物业有一把钥匙存放。”

  物业应刘某要求查看后,告知刘某露台管道堵塞严重无法通开,需找专业人员疏通管道。因当日雨势过大,露台积水过多,等到物业找到专业人员疏通管道时,积水已经倒灌进屋内很久,并渗漏到楼下103房屋。

  等于某发现家里渗水时,家里的天花板、墙面等多处已鼓包受损,墙上的一幅画也被浸湿变模糊。此后,于某多次找刘某就漏水造成的损失索要赔偿,但都遭到拒绝。最终,于某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与画作损失共计15000元。

  刘某认为,当日系特大暴雨,自己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前去查看处理,且一直将房屋钥匙放在物业处。物业没有及时上门查看,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于某当日在小区居住,但未联系自己处理,也未对自家房屋财产尽到保护责任,损失应自行承担。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勘验,203房屋露台下水管处确有杂物,且刘某与物业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房屋露台水管在事发前曾有堵塞,故刘某对水管可能因暴雨导致排水不畅一事应属明知。刘某作为203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刘某未及时注意暴雨预警,亦未在雨季对排水系统提前检查并作出防范,应视为对其所有的203房屋疏于管理。刘某主张将房屋托管给物业进行管理,但未能提交委托的相关证据,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不包括业主自有露台,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于某因漏水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于某15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审理法官康婷婷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而,作为房屋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尽到对房屋的管理义务。

  康婷婷表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对房屋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包括对房屋内的设施及阳台、露台、厨房、卫生间等重点部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漏水等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在雨季到来前,应系统检查管道、防水等设施是否存在堵塞或损坏,及时清理落叶、泥沙、杂物等,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阻。应密切关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预警,在易积水区域设置挡水装置,检查门窗密封性,避免因积水带来的损失。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生活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 孙子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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