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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保修期内及届满后多次渗水 法院:开发商几次修复均未达到满足正常使用标准,应进行修复

深圳抚养权律师1年前 (2025-10-02)以案说法203
房屋在保修期内屡次出现渗水问题,保修期满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由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2016年4月9日,邵某向某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

房屋在保修期内屡次出现渗水问题,保修期满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由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2016年4月9日,邵某向某管理公司购买房屋,并签订《住宅质量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房屋防水以及外墙等区域的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其间如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渗漏,开发单位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同年11月,邵某在被通知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要求某管理公司进行维修。次年1月,邵某办理收房手续。

  自收房后至2024年间,案涉房屋多次出现渗水问题,某管理公司数次对此进行修复。其中,2022年7月,房屋出现渗水问题,某管理公司于同年10月进行维修。2024年5月,房屋又一次出现渗水问题,此时某管理公司以五年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管理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一审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某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漏水部位属于房屋交付前已完成的工程,渗水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多次出现,某管理公司虽多次进行修复但均未彻底解决。渗水问题在保修期届满后不久再次出现,表明房屋渗水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已经存在,只是其造成的损害在后期才显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对其销售的房屋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交付的房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尽管房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已满,但某管理公司保修责任的完成应以对商品房瑕疵修复达到满足房屋正常使用标准为前提。从房屋发生渗水的间隔时间来看,某管理公司的数次修复行为不符合社会大众对房屋工程质量的合理期待。故此,法院认为邵某要求某管理公司对墙体渗水问题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合法有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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