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房贷“断供”引纠纷,法院判决:购房者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无权解除合同

深圳抚养权律师10个月前 (09-29)以案说法124
贷款买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为了规避风险,贷款银行在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还会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在还贷过程中,购房者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导致“断供”。此时,开发商因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依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贷款买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为了规避风险,贷款银行在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还会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在还贷过程中,购房者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导致“断供”。此时,开发商因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依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来看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购房者小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86万,其中首付款50万,剩余房款36万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在开发商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期间,若购房者逾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支付全部购房款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明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作为阶段性担保人协助完成了网签及抵押预告登记。然而,自2023年9月起,小明因个人经济困难开始逾期还款,贷款银行陆续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4.8万元。开发商据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小明支付全部房款10%的违约金、代偿款4.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配合办理网签和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小明辩称,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方式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位,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开发商的担保行为系与贷款银行发生的,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无关。


贷款银行认为,开发商、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银行、购房者、开发商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冲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消预抵押,将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贷款买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付款方式。为了规避风险,贷款银行在要求购房人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同时,还会要求开发商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在还贷过程中,购房者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导致“断供”。此时,开发商因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依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款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来看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购房者小明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86万,其中首付款50万,剩余房款36万元以按揭方式支付。合同还约定,在开发商提供按揭贷款担保期间,若购房者逾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开发商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购房者支付全部购房款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小明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开发商作为阶段性担保人协助完成了网签及抵押预告登记。然而,自2023年9月起,小明因个人经济困难开始逾期还款,贷款银行陆续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4.8万元。开发商据此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小明支付全部房款10%的违约金、代偿款4.8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配合办理网签和预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小明辩称,已通过支付首付款和按揭款的方式将全部房款支付到位,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开发商的担保行为系与贷款银行发生的,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无关。


贷款银行认为,开发商、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银行、购房者、开发商之间的贷款担保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存在冲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消预抵押,将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因此应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者已支付首期款50万元,并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36万元,已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主要义务,开发商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虽然购房者后续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开发商因保证责任代偿了部分到期银行贷款本息,但这并不影响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利益。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通过向购房者行使追偿权来获得补偿,也可以通过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解除保证责任,并非只能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自身利益。此外,购房者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并偿还代偿款,因此直接解除合同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亦不符合合同立法中“促进交易”的核心价值。据此,法院仅支持了开发商关于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求情,驳回了开发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住房,承载着民众的安居梦想,从购房合同的签订,到贷款办理、产权登记,每个环节都有详尽的法律条款保驾护航,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购房者无力偿还贷款时,开发商并非必然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不仅要审查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否发生,还要结合案件事实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以及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守约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必须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来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


如果购房者因经济困难导致房贷逾期,可与贷款银行协商,申请调整还款计划。一旦被起诉,购房者千万不能逃避诉讼,而应积极配合应诉,争取协商解决问题。开发商也应及时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降低担保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也可通过向购房者追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58

分享给朋友:

“房贷“断供”引纠纷,法院判决:购房者已履行付款义务,开发商无权解除合同” 的相关文章

潘某1等诉韦某1等排除妨害纠纷案——在不减损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人

基本案情某街道办事处在某村实施修路项目,因修路指标尚余,村支书韦某1便与韦某2等三人协商决定在某村民组修路,潘某1等三人未明确表态支持修路,组织施工的韦某1等为减少占用沿线农用地,将路线选址沿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上方山坡规划,为避免施工产生的废土渣下滑掩埋路下方的溪流,对自然流经潘某1等农用地右侧的排…

李某1等诉李某2共有纠纷案——共有物分割既要考虑物尽其用,也要遵循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基本案情李某1等三人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李某1等三人曾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1等三人及李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因房屋一直由李某2管理,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李某1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父母房屋拆迁,女儿能否分得拆迁补偿款?

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拆迁款引发的家庭纠纷。老房子拆迁后获得近百万补偿款,父亲却拒绝分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将父亲和两个哥哥诉至法院。那么,该女子能否分得这笔拆迁补偿款呢? 据悉,陈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后,育有两男一女,即原告小陈和其两个哥哥,张某早年因病去世。2024年,因市场改造需…

虎门房产律师: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近年来,购置小院、“小别墅”养花种菜成了居民购房用于休闲养老生活的新风尚,但是,农村自建房买卖合法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农村自建房的定金合同纠纷案。 2020年11月底,李某欲在该市某村七组购买一处房产,遂与许某达成房产买卖初步意向。李某基于对许某所述房屋权属及交易合法性的…

订婚后分手,共同购置的“婚房”如何分割?

情侣为缔结婚姻共同购置房产,奈何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当爱已成往事,共同出资购买的“婚房”该如何分割?近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基本案情小美与小壮曾于2022年至2024年期间相恋。2024年初,两人为结婚而协商购房事宜。同年1月24日,小美与出卖人小丽签订《房屋买卖…

东莞房产律师\\新房装修能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吗?法院判了!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黄某和邻居何某却因为入户门的方向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相邻权纠纷。黄某、何某均系岳阳县某楼盘业主,二人系邻居。何某房屋的入户门设计为向内开。2023年9月,何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入户门开向改为对外,造成与黄某同时出入时相互妨碍。后黄某向小区物业等部门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