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承诺买房送小院,最后成空谈,怎么办?

深圳抚养权律师4个月前 (03-08)以案说法67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小区时,打出广告“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2020年7月9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杨某购买某小区20幢东起1单元1层101号房屋。杨某按约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向第三人某银行贷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小区时,打出广告“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2020年7月9日,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杨某购买某小区20幢东起1单元1层101号房屋。杨某按约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首付款,并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向第三人某银行贷款,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交房时杨某发现购买的房产并未赠送院子,杨某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3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3000元。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杨某首付款及利息;解除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的按揭贷款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杨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处罚结果、售楼部宣传展板等多组证据,能够认定房地产公司承诺案涉房屋赠送小院,该承诺具体明确,对杨某购买该房屋有重大影响,且杨某购买该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其他楼层及相邻楼栋一楼房屋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承诺虽未载入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致使杨某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违诚信原则,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决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按揭)》,某房地产公司退还杨某已交纳的首付款并赔偿杨某利息损失,退还杨某已偿还某银行的贷款本息,退还某银行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剩余未还按揭贷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认定杨某购买房屋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一楼赠送小院,而该承诺对于杨某购买一楼房屋并签订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故该承诺应系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公司虚假宣传的情况下,杨某虽购买案涉房屋,但公司无法对杨某赠送小院,致使杨某购买一楼带小院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解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别说明的是,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在广告宣传页中标明了楼号和房号,写明特指21号楼的两套房屋,而非杨某购买的房屋。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通过向不特定大众投放销售广告的形式出售其所开发的楼盘,在售楼广告宣传页中用超大字体宣传“现房秒杀,墅质洋房,赠送小院”,并将“赠送”二字画圈予以提醒,足以让大众形成购买案涉房屋赠送小院的心理暗示。房地产公司虽在广告宣传页中用小字书写“21#”,但并未在显著位置写明赠送小院的房屋仅是其所称的21号楼的两套房屋。公司在广告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行为有违企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纵容这种行为,将会导致企业的信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138

分享给朋友:

“承诺买房送小院,最后成空谈,怎么办?” 的相关文章

装修工人施工时跌入采光井受伤,责任谁承担? 南京高淳区法院:装修承揽人、业主、工人本人按过错担责

工人为业主装修时受伤,由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赔偿还是由业主赔偿?工人本人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装修承揽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15%的赔偿责任,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李某是做木工装修的工人。2023年曾一起干过活的工友小…

李某1等诉李某2共有纠纷案——共有物分割既要考虑物尽其用,也要遵循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基本案情李某1等三人与李某2系兄妹关系,父母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李某1等三人曾就案涉房屋继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李某1等三人及李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判决生效后,因房屋一直由李某2管理,双方就案涉房屋分割问题再次引发纠纷。李某1等三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裁判理由法院认为…

父母能私自将子女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在…

物业公司拒绝协助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法院判了!

随着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新能源电动汽车以其节能、优惠力度大的优势走进千家万户,充电桩安装需求也随之攀升,与之相关的各类问题日渐凸显。在办理安装充电桩手续时,物业公司以有安全风险为由拒不配合,该行为是否合法?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

拒付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了!

户口从未迁出,名册记录仍在,但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的分配名单上却查无此人。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院判决村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346元。 张瑶萍(化名)是韶南村翟梓泉组村民,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2014年2月,张瑶萍与湘乡市某村村民结婚。作为家…

受让人善意取得房产,原共有权人诉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其效力如何认定?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且看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原告凤某与被告文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文某于2010年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一处房产和一宗土地。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