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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享有共有权能排除强制执行吗?

深圳抚养权律师3个月前 (03-08)以案说法38

案情简介


乙公司欠甲公司材料款,2022年2月,梁某作为连带债务人,与甲公司、乙公司等签署的《还款协议书》载明:梁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梁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5月11日,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中对住房分割约定:位于某小区住房一套,归陈某所有。2022年5月17日,该房产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2022年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梁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欠款27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梁某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乙公司、梁某等均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梁某所有(登记在陈某名下)案涉房产。
陈某就甲公司与乙公司、梁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某的异议请求。陈某不服该执行裁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陈某名下某小区房产的查封。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对执行标的即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案涉房产系梁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并登记在梁某名下,依法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梁某于2022年2月与甲公司等签署《还款协议》,约定梁某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还款协议》履行期间,梁某与陈某于2022年5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陈某所有,梁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财产份额。梁某与陈某对案涉房产的协议处分,并未经债权人甲公司认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与梁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约定,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夫妻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本案中,梁某签署《还款协议》的时间为2022年2月,该时间早于梁某与陈某协议离婚时间2022年5月。陈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不具有排除人民法院对案涉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权益。陈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共有份额可以通过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实现,或以案涉房产拍卖款项进行分割的方式实现,但其无权阻止本案执行梁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故陈某要求撤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陈某名下案涉房产的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共同共有房产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其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而共同关系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共同共有房产的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配前的共有等。
因房产具有整体属性,一般不宜分割处理。然而面对强制执行时,共同共有房产并非不能处置。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共有房产,但应在拍卖所得房款中为共有人保留相应的财产份额。即使共有房产为唯一住房,只要符合“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任意一个条件,均可在确定共有人财产份额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房产共有人以其对房产享有份额为由,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陈某与梁某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其对案涉房产的协议处分,属于内部约定,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夫妻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陈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共有份额可以通过分割共有物或对案涉房产拍卖款项进行分割的方式实现,但其无权阻止本案执行梁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无权排除对陈某名下案涉房产的查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来源:东昌府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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