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遭买家违约的房屋一年后再卖价格暴跌近百万 法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深圳抚养权律师8个月前 (11-19)以案说法85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以资金不足为由不再履约。一年后房屋重新出售,却比上次签合同时的房价低了近百万,这笔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未支持守约方以再次售房时价格标准主张的损失。 2022年5月,李某、…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者以资金不足为由不再履约。一年后房屋重新出售,却比上次签合同时的房价低了近百万,这笔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未支持守约方以再次售房时价格标准主张的损失。

  2022年5月,李某、方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共同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交易节点确认书》《补充协议》等合同,约定李某以1354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方某,交易定金为80万元,方某需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全部定金,剩余购房款1274万元需在2022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如方某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李某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协议还约定,若双方任意一方放弃交易此套房产,违约方需赔付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双方签约后,方某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给某房产中介公司。

  此后,某房产中介公司迟迟未收到剩余定金款及购房款,于是两次向方某发函要求其补足款项,方某称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便再未支付任何钱款。李某遂于2022年6月向方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某房产中介公司将2万元定金支付给李某。

  2023年6月,李某重新寻找买家,并以1261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屋,该出售价比此前李某与方某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价低93万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违约金80万元及损失13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方某辩称与李某签订的是预约合同,李某已没收2万元定金,故方某无需再向李某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方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交易节点确认书》《补充协议》等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并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至于方某辩称该合同为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法院查明,该合同已就案涉房产的地址、面积、价格、付款及交易节点、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全面且详细的约定,该合同属于可以切实履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非简单且需要再进一步明确具体条款的预约合同,因此,对方某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李某主张方某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若买方或者卖方放弃交易案涉房屋,违约方需赔付守约方80万元违约金。现因方某未及时支付案涉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在中介公司数次催告后方某依然拒绝付款,方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方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方某违约后,案涉房产以低于原合同价93万元的价格售出,这说明李某确实遭受房屋价格下跌损失;而方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方某应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至于李某主张8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并主张方某需支付其13万元损失,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系因方某的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方某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李某在知晓合同无法履行,于2022年6月向方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出售案涉房屋,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主张以2023年6月即一年后出售的房屋价格为标准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张方某承担律师费支出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方某违约程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及房价变化等因素,判令方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80万元,扣减方某已经给付的2万元定金后,方某还应向李某支付78万元违约金,并赔偿李某律师费支出3万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价波动是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常见现象,而违约金作为约定条款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其主要功能就是为弥补因违约给守约方带来的包括房价波动、合理维权等造成的损失。在违约金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则需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增加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但是在违约发生后,守约当事人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对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意义重大。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均应遵守诚信原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重要合同文件前,需充分考量自身履约能力、抗风险能力等实际情况,审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以公平、守信的态度参与市场活动,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倩 王路 胡旦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深圳抚养权律师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ybfd.cn/?id=107

分享给朋友:

“遭买家违约的房屋一年后再卖价格暴跌近百万 法院: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的相关文章

装修工人施工时跌入采光井受伤,责任谁承担? 南京高淳区法院:装修承揽人、业主、工人本人按过错担责

工人为业主装修时受伤,由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赔偿还是由业主赔偿?工人本人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由装修承揽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15%的赔偿责任,工人自己承担40%的责任。 李某是做木工装修的工人。2023年曾一起干过活的工友小…

张某、代某等诉汪某相邻关系纠纷案——建筑物公共走廊具有公共消防功能,不可占为己有

基本案情张某、代某、汪某等各自购买了某楼栋同层房屋,该栋一层四户,张某、代某等两套房屋位于中间,汪某的房屋位于左侧,电梯出口为公用前室,经该前室左右两边走廊可到左右两户入户门。该楼盘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公摊面积部分包含电梯公共前室部分等。现汪某将公用前室至其入户门的走廊加装玻璃入户门,并在左侧外墙安装…

某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开公司、某物业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物业服务用房属业主共有,应依法移交业委会管理使用

基本案情不动产登记信息明确记载,某商品房项目(共3栋)有物业服务用房1号房、2号房、社区用房及各自所在位置。现1、3栋主要为自然人居住,2栋为某单位办公用房,分属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某房开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负责1、3栋前期物业管理,并将社区用房移交作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1、3栋共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与…

金某某物业公司与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以开发商存在建造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金某某物业公司系睢县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其与该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金某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5月30日,金某某物业公司、滑某某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后至2024年12月31日,滑某某欠付物业费2737元,金某…

“借名买房”,房屋究竟归谁所有?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关系。2005年,刘某想购买店面,从瞿某处得知某公司正在出售开发店面,且如果以某村村民的名义购买,则可享受优惠价格,而瞿某恰系该村村民。 经瞿某同意,刘某以瞿某名义全款购买店面,虽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争夺百万元拆迁款 家庭遗产继承起纷争

父亲在ICU生命垂危,子女却将父亲账户里的百万元拆迁款悉数瓜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陈大爷与郑大娘于2017年登记结婚。2022年陈大爷因房屋拆迁取得拆迁款数百万元。2024年6月底,陈大爷突发重病住院治疗,从2024年8月起因病情恶化转入重症监护室。陈大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