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到手后发现所购房面积“缩水”,法院判决退还差价
01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杨某向某房开商购买一套住宅,双方签订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预售)建筑面积41.2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31.32平方米,总房价为325875元。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原房屋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双方互不计息。 合同签订后,杨某付清了购房款。2021年,案涉房屋建成。公司依约向杨某交付商品房。2022年,杨某取得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标明房屋建筑面积为40.34平方米。杨某认为该房开商实际交付商品房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41.25平方米不符,于是多次找被告协商,并向被告提交《房屋面积差异补偿申请书》。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杨某遂将该房开商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1133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开商签订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价款,被告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为原告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被告交付的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少0.91平方米。 根据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原房屋单价不变,多退少补,双方互不计息。” 经计算,案涉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2%,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房款0.91平方米×(325875元÷41.25平方米)=718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向原告退还房款7189元。 03 法官说法 开发商所交付房产的面积应符合合同约定。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购买的其实是房屋实际使用空间,房屋面积如“缩水”,一方面是造成购房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其对房屋使用功能的规划和期待。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若购房者发现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