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有瑕疵,装修尾款该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吕某与蒋某经营部签订订购单,约定蒋某经营部为其房屋进行全房的硅藻泥涂刷,在约定具体施工工艺及单价之外,还注明“在不增项的情况下,不能增加任何费用,完全验收无问题后,付清尾款。”
签订订购单后,吕某支付定金3000元。蒋某依照约定完成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装修款共计10011元。
之后,吕某以硅藻泥墙面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蒋某提出为其修复但均被拒绝。后因多次催款协商无果,蒋某将吕某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现场查看了案涉房屋的硅藻泥墙面施工情况,发现客厅、房间过道及阳台天花板硅藻泥多处未抹平,房间和阳台的天花板与墙面连接边角线处未涂刷整齐,天面与墙面硅藻泥之间有缝隙,硅藻泥涂刷确有瑕疵。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蒋某经营部与吕某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蒋某完成案涉房屋墙面硅藻泥装修施工,吕某应支付装修款。本案经双方结算,确定装修款为10011元,吕某已支付 3000元,尚欠7011元未支付。
因蒋某的装修确有瑕疵,对房屋整体美观产生影响,且吕某已拒绝原告为其修复的建议,故法院酌情扣减费用2000元,吕某还应支付蒋某涂料经营部装修款5011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房屋装修是家庭的重要事项,业主雇请相关人员装修前,双方应对装修方案进行全面协商,签订书面规范合同,对于施工质量要求、装修材料明细等易产生纠纷的事项详细约定。业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跟进,不当“甩手掌柜”,当发现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自身心意的情况题时,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积极与施工方沟通协商解决,避免扩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
施工方要秉承诚信经营理念,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严控工程质量,严把施工进度,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业主沟通,做好售后服务保障,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